中共“反贪”五十五年

2007年7月05日

                                          巴雅古特
蒙古自由联盟党(www.lupm.org)
 
  中共制定的第一部反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于1952年出台。具体过程是“1952年3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今“国务院”)第130次政务会议通过,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4月21日由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政务院政法委副主任彭真对本条例作了说明。(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7页小册)人民出版社初版,1952年4月,北京)
  “条例”共列18项条目,第一条说明“条例”的法律根据,第二条界定贪污的犯罪行为,曰:“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关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其余条目就讲处罚和量刑了。
  这个条例,作为法律条文,并不见有什么不适之处。它的出台,说明“我党”反贪起步也并不晚,从“条例”面世算起,至今已经有55年,党的反贪历史已经超过半个世纪了。按“我党”惯例,早应该举行“反贪条例颁布50周年纪念”之类的庆祝活动了。
但令人不能乐观的是,55年来,贪官越反越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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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的反贪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死刑。”(2页)这是对最大的贪污犯的最高量刑。按当时币值,10,000元等于现在的1元,一亿元就是现在的一万元。现在如果贪污1万就判十年的话,大贪、巨贪就得判几千万年、几十亿年了。
  前几年说:官员挨个儿枪毙的话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枪毙的话肯定会有漏网的。但这是老皇历了。几年以后的今天,干净的人几乎没有了,连村长都能贪污几十万。如果按这个52年的条例,现在挨个儿枪毙那些某某“长”们和什么什么书记们,不会有几个是冤枉的了。
“党”已经有55年的反贪历史了。但是这个历史还能否继续5年?我看,没有这个可能和必要了。这不是说,今后5年内,贪官被党反得都要绝迹而无贪可反,而是“党”自己就贪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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