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巴图张嘎,男,38岁,现住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因不服(2010)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0)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犯有挪用特定款物罪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的‘培训’是指蒙藏医药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而不是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120名劳动力按‘雨露计划’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在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尔多斯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的内容仔细阅读过,并进行质证,双方对《两个细则》内容均表示没有异议。但《两个细则》中,对培训的教学计划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示范基地负责提出培训转移计划”,上诉人真不知判决书所称的“《雨露计划》规定的培训要求”到底是什么?而且,鄂尔多斯市蒙藏医药学校通常对每个学生只授一门专业课程,即“蒙藏医学”或“蒙藏医药剂学”,每个专业的学费是2500元(教育、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但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对120名学生授两个专业的课程,颁发了“蒙藏医学”和“蒙藏医药剂学”两个专业的毕业证,并减免了一个专业的2500元学费,难道这就是判决书所称的“日常教学活动”?
其次,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解的减免费用实质上是指该校学生按国家政策应该得的助学金等资金,而不是《雨露计划》的扶贫资金”。这一陈述,一审判决是认定了蒙藏医药学校对120名学生减免了学费,只是对减免的资金来源提出了质疑。2007年,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学生除了《雨露计划》24万元培训资金外未得到过任何助学金等资金,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减免学费的资金来源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但判决书却对本案极其关键的事实,只用一个极其不严谨的“等”字省略了一切,掩盖了整个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在本案的整个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包括侦查人员、当事人、公诉人、庭审法官谁也不知所谓的《雨露计划》规定的培训要求具体指的是什么?但一审判决却这一子虚乌有的理由否定了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对120名学生授两个专业的课程,颁发了“蒙藏医学”和“蒙藏医药剂学”两个专业的毕业证,并减免了一个专业的2500元学费的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对鄂尔多斯蒙藏医药学校减免学费的资金来源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了“减免的费用不是《雨露计划》的扶贫资金”,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0)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图张嘎
201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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